记者|冯赛琪(实习)张晓云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对一起营业信托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下称申万宏源)要求被告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粮信托)解除信托合同并返还原告信托资金248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连本带利共计433.54万元的诉求,维持一审判决。
当投资的信托产品出现违约,信托公司是否需要担责?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申万宏源为何会两次败诉?
矛盾从何而来?
2017年1月18日,申万宏源与中粮信托签署了一份信托合同,明确设立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中粮信托以自己的名义向借款人宋河酒业发放信托贷款,用于补充宋河酒业所需的流动资金。
一天后,申万宏源支付认购资金1亿元,随后中粮信托发布“中粮信托•长丰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公告,预计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为自信托单位生效日起24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6.7385%。
但在2019年1月18日信托计划到期后,宋河酒业发生了违约。2019年1月底,中粮信托发布第三次临时公告,正式告知申万宏源关于信托计划自动延期一事。此后,中粮信托于2019年分三次向申万宏源偿还了7515万的本金,仍有25%的信托本金没有偿还。
2021年,申万宏源一纸状书将中粮信托告上法庭,认为中粮信托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解除与其签订的《信托合同》,返还信托资金2485万元,并赔偿申万宏源预期信托利息损失433万。
但在一、二审中,申万宏源均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中粮信托已经适当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在贷款逾期后积极回收款项、增加担保措施,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利益。虽然中粮信托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等情形,但不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不支持申万宏源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同样认为,案涉信托贷款本金的75%已经收回,对于剩余的款项,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无法收回,所以法院也不支持申万宏源的请求。
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应当担责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信托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申万宏源认为,中粮信托在收到款项后六分钟就发放贷款,没有足够时间对放款条件进行审查。
但经法院调查,该信托计划是“先有项目,后有资金”。事实上,在与申万宏源签订《信托合同》前半年,中粮信托就开始对融资人宋河酒业进行调查并形成极为详细的《尽职调查报告》,申万宏源对此也并无异议。此信托计划为主动管理类信托,《信托合同》对发放贷款的时间并无限制,中粮信托有权依据其专业知识和判断,自主决定贷款发放时间。因此,申万宏源的主张并无合同依据。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申万宏源认为中粮信托发放贷款时,没有对抵押物的质量和价值进行审慎核查;以及信托贷款到期后,没有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和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均没有认可上述案由。
法院认为,无论是宋河酒业逾期还款,还是抵押物处置过程中遭遇的困难,都属于中粮信托已经向申万宏源披露的信托投资风险。
虽然中粮信托未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适应性测评,但申万宏源作为专业投资者,投资经验丰富,测评缺失并不会影响申万宏源投资的自主决定权。
营业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北京金融法院认为,中粮信托作为受托人,应当承担尽职调查、风险揭示和真实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申万宏源作为专业投资机构,在从事投资业务时,亦应开展相应风险调查评估程序,在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及风向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因此,在判断中粮信托在《信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亦应当考量本案中申万宏源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具体情况,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平等保护。
公开资料显示,申万宏源为上市公司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申万宏源2020年年报数据显示,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294.09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9.5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7.66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35.41%,连续三年实现增长。从业务结构来看,轻、重资本业务占比较为均衡,投资银行手续费收入大幅增加,场外期权新增总规模位居行业第一。截至2020年底,公司资产规模也达到4911亿元,同比增长26.40%,稳居行业第一梯队。
2018年发布的资管新规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指出,依据资管新规,对于资金信托,要打破刚性兑付,信托项目出了风险,需要投资者自担风险;如果受托人没有履职到位,投资者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受托人进行赔偿,受托人不能进行刚性兑付。在这种情况下,更容易诱发受托人的不“忠诚守信”,受托人有更大的为自己的利益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冲动。
为什么要打破刚性兑付?中国信托业协会指出,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刚性兑付在表面让投资者享受了稳定收益,但实际上只是把本应该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转移给资管机构,不利于资管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以2018年4月资管新规发布为标志,经过三年多的不懈努力,资产管理行业风险化解取得重大进展。刚性兑付、层层套现、资金池操作等违背资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等做法得到了系统性纠正。”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2021中国财富论坛”上表示。
总的来说,信托委托人刚性兑付的春天已经远去,投资者具备“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和应有的风险意识,是信托行业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