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施行。“解释(二)”回应社会关切,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等大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是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的积极举措。“婚姻家事新规”施行,夫妻财产保全还需要信托吗?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因“解释(二)”对夫妻财产保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所以信托制度在保护夫妻财产安全,以及保全家庭财富方面将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加名”vs出资更加尊重财产归属的本质“解释(二)”更加注重财产归属的本质,比如仅是房产“加名”但无出资之实不能“一锤定音”房产归属,父母资助子女购房也有了产权保障等。■【场景一】“房产加名”被许多人认为是获得财产的一种有效做法。“解释(二)”第五条颠覆了这种认知。如果夫妻一方将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甚至完全将房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夫妻离婚时,法院可以酌情判决取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适当补偿。类似地,如果夫妻双方只是约定了“加名”或者变更房屋所有权人,但在离婚时并未将房屋所有权办理转移登记,法院可以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判决在不变更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由房屋所有权人对另一方适当补偿。■【场景二】是否给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子女购房曾一度令天下父母陷入两难境地,“解释(二)”第八条则让父母在资助子女购房的同时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子女离婚场景中,如果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帮助已婚子女购房,却没有通过赠与合同约定明确单方赠与的,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同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判决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如果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也没有通过赠与合同约定明确的,法院则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的同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判决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结论】夫妻婚姻财产制度与物权法律制度权衡中,不难发现“解释(二)”并非僵化地依照房屋登记判定权属,而是会基于是否有赠与合同,考虑出资来源及比例、结合给予目的以及相关因素,判定房屋归属以及补偿等问题。如果运用信托架构持有房产,相信可以避免前述诸多的不确定性。信托架构持有房产,因信托财产“独立性”功能的加持,房产不归属于夫妻任何一方,自然不会因婚姻关系变动等被分割,避免真正的出资人遭受经济利益损失。夫妻财产权vs外部债权夫妻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被优先保护“解释(二)”涉及条款与其他部门法多有交叉,如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律制度的交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物权法律制度的交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商事法律制度的交叉等。在上述场景下,我们不难发现:夫妻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通常被优先保护。■(场景三)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离婚时,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但暂时将财产置于一方或双方名下,由此产生的常见问题是,如果夫妻一方将财产私自进行了处分,其配偶或子女是否可以主张处分无效呢?换言之,这时究竟要保护处分行为对应的第三人,还是要保护另一方配偶和子女的利益?“解释(二)”第二十条给出的结论是:处分行为有效,保护处分行为对应的第三人,但另一方配偶和子女利益并非不被保护,只不过他们只能向处分财产的配偶一方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场景四】家庭面临外部债务时,夫妻离婚协议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同时,难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更有甚者,通过“净身出户”意图逃避债务履行。那么,法律会更加倾向保护夫妻财产还是外部债权人利益呢?“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债权人利益优先,由此解决了夫妻财产关系保护与外部债权人保护的平衡问题。此时如果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外部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分割条款。【结论】“外部债权人被优先保护”意味着,如果夫妻在财务状况良好的时候,将财产先行装入信托,运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隔离功能,可对未来的债务实现隔离。对于已经设立家族信托的夫妻,即便婚姻关系解除,不妨考虑在家族信托的框架内进行受益权的分割。信托受益权自带“隔离属性”,在信托文件约定受益权不得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受益人的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保全受益权。财产保护vs财产流转倾向保护工商登记■【场景五】在夫妻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处分财产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解释(二)”仅认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处分是无效的。比如第七条规定,只要一方处分财产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情形(例如重婚、与他人同居、赠与婚外情人),第三人取得财产也是有效的。这就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和财产流转效率两者间,“解释(二)”倾向于保护后者,也就是保护工商登记。■【场景六】同样的法律精神也体现在第九、十条的规定中。实践中,夫妻共有的股权,往往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此时登记股东将股权对外转让,效力如何?第九条给出的答案是:尊重工商登记,即优先适用商法,第三方可依法取得股权。再看第十条,夫妻都登记为股东,在离婚分割时,登记股权的比例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这也意味着需要将股权合并计算,再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割。【结论】在这类场景中,如果将夫妻共同财产注入信托,运用信托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管理,夫妻双方通过信托文件的商定来解决财产处分问题,可更好地进行财产保全。股权亦是如此,如在夫妻共有股权登记在一方的情况下,登记股东可以被视为商法意义上完整的股东,可以单方依法处分股权。家族如果设立股权家族信托,则可以防范这一风险。未成年子女利益vs买方利益优先尊重买方利益■【场景七】实践中,有的家庭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有权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处分其名下财产,同时,也就意味着物权已经发生了变动,交易对手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如果父母又以“房子是孩子的,卖房损害孩子利益”为理由反悔,法律是不予支持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然,在物权依法变动的情形下,买方利益应被优先尊重。【结论】在婚姻财产保全与子女利益保护方面,信托架构会有更大发挥作用的空间。实践中,一旦夫妻离婚时对“未来将财产给予子女”达成约定,“解释(二)”确认了这种约定的效力。但是如果财产没有放入信托架构,离婚后一方将财产进行处分,“解释(二)”并未否认处分本身,而只是要求处分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此时财产处分风险并未被彻底规避。倘若利用信托架构来管理这部分财产,任意一方随意处分财产的风险自然可以被防范。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家庭结构、生活方式发生新变化的情况下,婚姻家庭矛盾也呈现出新特点,相信“解释(二)”能够引导每个家庭更好地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但同时也需注意,婚姻财产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家庭内部,还关系到外部的债权人、交易对手方,是多个法律部门交叉的复杂问题。“解释(二)”在保护婚姻财产的同时,也要保护交易安全。因此,“解释(二)”下,高净值人士婚姻财产风险不是降低了,而是增加了,这也将推动高净值人士要更好地善用法律、金融工具来保护婚姻财产。毫无疑问,具有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功能优势的信托是能够对婚姻财产提供全面保护的有力工具,而“学信托、用信托”也应该是高净值人士的必修课。作者:柏高原,京都律所金融法高级顾问,法学博士后,金融行业标准《金融从业规范·财富管理》执笔专家。主要执业领域涵盖私人财富管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事务。柏博士上榜2025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Greater China Region Guide 2025)“私人客户/财富管理”,还获得"The Legal 500 2025"私人财富领域榜单特别推荐。作者:汤杰,京都律所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信托法顾问,南开大学法学博士。具有多年境内外家族信托落地实操经验,擅长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离岸信托及大陆境内家族信托方案设计、家族宪章起草、家族治理架构及慈善规划、离岸信托税务及合规规划设计、项目落地实施与后期维护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