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是否正规?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刘玲(晴天的雨)带单操作为何屡屡亏损?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入金不让出金是为何?高端投资旗舰A8信易胜铺天盖地盈利宣传竟只是博人眼球的圈套?刘玲(晴天的雨)夸夸其谈都是陷阱?他们为何千方百计拉你开户入金?刘玲(晴天的雨)为何频频让你加金?不妨扪心自问,跟着老师操作,你真的盈利了吗?近期荐股骗局频发,还望广大投资者警惕!如遭遇非法平台骗局可联系一帆法援咨询相关维权事宜!一帆法援—凌云团队Tel:18872246254、vx:zyf854996、QQ:3203406619
一帆最近接到很多来自(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受害者的投诉,引起我司高度重视,高度关注,并且成立了联合调查组,针对这个案件,也让我们清晰认识到,维权的路是有多么的漫长,打下去一个黑平台就意味着又有一个新平台出现,这是一场充满着坎坷,没有血影刀光的战争,也说明维权工作它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但是我相信有我们优秀的律师,强大的队伍,最终这场战争我们会取得完全的胜利!搜索微信公众号一帆法援了解更多相关知识!维权咨询一帆法援TEL:18872246254V:zyf854996Q:3203406619
平台名称: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
操作产品:新疆精品灰枣、核桃、大豆、氯化聚乙烯、焦炭、钢坯、铁矿石、热轧卷板、煤炭
带单老师:刘玲(晴天的雨)春哥特助-王鼓励,晨曦
带单群名:高端投资旗舰A8信易胜、高端核心群-信易胜B6
收款账户:山东交易市场清算有限公司
六月份的时候我在股市论坛中认识到一位投资老师刘玲。通过一番交流后刘玲老师将我拉入了一个微信群(高端投资旗舰A8信易胜)讲解股票方面的知识,偶尔讲完后还会推荐几只牛股让大家购买,我觉得刘玲讲得还不错,也有跟着刘玲买,还赚了一点,所以没事了就来听刘玲讲课。过了一段时间,刘玲说让我们到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投资大宗商品,让我跟着他做灰枣、核桃、大豆商品的投资,他说目前的行情闭着眼都能赚钱,我被他讲的盈利赚钱方法所吸引。
在刘玲的催促下,禁不住诱惑的我在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开了户,并把多年积蓄拿出了50万入金。刘玲在群里喊单,刚开始跟着刘玲做单的时候还有小赚(这是为了打消我的戒心),后面的情况就和之前的状况完全不一样了,账户出现巨额亏损,50万最后只剩余不到6万,这时的我整个人的状态差到了极点。然而刘玲并未给出我合理的解释,只是不断催促我加金,在刘玲三番四次催促加金的情况下,我感觉这件事有问题,想到自己在这里亏损了44万左右,不祥的感觉越来越强烈,不甘心自己的血汗钱就这样没有了,便在网上搜索改平台的相关资料,有幸看到一帆法援曝光黑平台的文章,仿佛看见了希望便联系了一帆法援,在我的积极配合下经过两周的维权处理,该平台最终同意和解并赔偿我部分损失。维权咨询一帆法援—凌云团队Tel:18872246254、vx:zyf854996、QQ:3203406619(维权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维权成功后才会收取相关费用,让您无后顾之忧)
不管形式怎么多变,诈骗本质仍存,多是以下几类手段:
一是不法分子通过微信(公众号、朋友圈、添加好友)、微博、论坛、股吧、QQ等,以“大数据诊股”、“推荐黑马”、“专家一对一指导”、“无收益不收费”等夸张性宣传术语,或者鼓吹过往炒股“业绩”,招揽会员或者客户;
二是投资者加入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后,有自称“老师”“专家”“股神”“老法师”的人,以传授炒股经验、培训炒股技巧为名,实际上向投资者非法荐股,以获得“打赏费”“培训费”或者收取收益分成等方式牟利,也有的不法分子先免费推荐股票,然后借机邀请投资者加入“内部VIP群”或“VIP直播室”,宣称有更专业的“老师”提供更高端的服务,并以各种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
三是有一些不法分子以“荐股”为名,实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利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室等实时喊单,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涉嫌操纵市场,或者诱骗投资者参与现货交易(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或境外期货交易,牟取非法利益。这些非法活动花样繁多,欺骗性强,而不法分子往往无固定经营场所,流窜作案,有的甚至藏身境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一帆提醒广大投资者,在进行网络微交易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识别正规平台。一般违规平台既没有接受权威金融监管,又没有第三方银行资金存管,此外还存在违规操纵交易结果、人为设置出金门槛等诸多问题,通过肆意侵占投资人合法收益谋取暴利。此外,对于冒充“高手”喊单带单,前期让投资人赚钱降低防备心,后面就让投资人全部亏完,此类微交易多半是骗局。维权咨询一帆法援—凌云团队Tel:18872246254、vx:zyf854996、QQ:3203406619
证监会也表示,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互联网运营机构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前端审查和实时监控,及时清理封堵“非法荐股”信息,从事“非法荐股”活动或为“非法荐股”活动提供便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