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
对国有大行“注资”有望很快落地,并被明确为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
10月12日,财政部部长蓝佛安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将在近期陆续推出一揽子有针对性的增量政策举措,其中包括发行特别国债,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提升这些银行抵御风险和信贷投放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并披露,该决策已经进入决策程序。
财政部副部长廖岷在发布会上也表示,财政部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按照“统筹推进、分期分批、一行一策”的思路,积极通过发行特别国债渠道筹集资金,稳妥有序地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核心一级资本,“我们相信通过这一举措,可以提升大型银行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也有利于推动整个国民经济行稳致远。”
“这项工作已经启动,财政部已经会同有关金融管理、监管部门成立了跨部门工作组。”廖岷披露称,目前正在等待各家银行提交具体资本补充的方案,具体补充资本计划各家银行也会按照有关的规定及时依法处理进行信息披露。
9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大型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自身利润留存的方式来增加资本,但随着银行减费让利的力度不断加大,净息差有所收窄、利润增速逐步放缓,需要统筹内部和外部等多种渠道来充实资本。
“为巩固提升大型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发展的能力,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作用,经研究,国家计划对六家大型商业银行增加核心一级资本,将按照‘统筹推进、分期分批、一行一策’的思路,有序实施。”李云泽表示,我们也将持续督促大型商业银行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资本约束下的高质量发展能力。
10月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到,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为经营主体投融资、宏观政策实施等创造更好的金融环境。
历史信息显示,1998年财政部曾发行过30年期2700亿元特别国债注资四大行,这笔债券将于2028年到期,具体为工商银行850亿元,农业银行933亿元,中国银行425亿元,建设银行492亿元。
2700亿对当时的中国来说是一笔“巨款”:相当于1998年GDP的3.6%,相当于当年财政收入的27%。从细节来看,为发行该笔2700亿元特别国债,央行曾对四大行进行了降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降至8%,四大行再以这些资金定向购买特别国债,财政部再将特别国债资金作为资本金注入四大行。
不过,对于特别国债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额度,暂时还没披露,以及具体补充哪几家大行也未明确。在“统筹推进、分期分批、一行一策”思路下,特别国债可能不会同时补充六大行核心一级资本,具体可能与六大行股权结构和核心一级资本情况有关。
目前,我国六大行主要股东为中央汇金和财政部,工商银行的二者持股比例分别为34.79%、31.14%;农业银行的二者持股比例分别为40.14%、35.29%;建设银行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持股57.14%;中国银行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持股64.13%;交通银行第一大股东为财政部,持股比例为23.88%;邮储银行与五大行不同,第一大股东为邮政集团,持股比例为62.78%。
从核心一级资本情况看,截至二季度末,工农建中交邮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4%、11.13%、14.01%、12.03%、10.30%、9.28%,部分银行距离监管最低标准较近,且部分还与新资本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中金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林英奇认为,农行、交行、中行和邮储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距离监管要求较近(分别为2.1、1.8、3.0、1.3个百分点),预计四家银行注资推进可能较为靠前,最快有望在2025年落地;工行、建行两家银行资本需求并不急迫,落地时间可能在2026年-2027年。
值得注意的是,发行特别国债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审议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1998年2月,人大常委会曾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议案》。对于此次特别国债审议时间,多方认为,今年四季度是一个观察窗口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常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今年9月曾召开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民生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谭逸鸣梳理历史信息发现,历史上的10月人大常委会也同样透露着财政线索,包括2021年、2023年。同时,回顾历史上五次特别国债发行来看:1998年、2007年、2023年特别国债的发行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20年、2024年是当年两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及拟发行特别国债。
“历史上特别国债的发行与人大常委会有着紧密联系:主要是由于特别国债发行通常由于资金紧迫需要,由国务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发,并相应调整本年国债余额管理限额,随后由财政部根据议案规定执行发行工作,决策上更加便捷高效。”谭逸鸣表示。
2019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包括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