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鑫宇
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9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即“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据介绍,《办法》已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在第十条中明确,金融机构涉刑案件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案件: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承担案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与本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内控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案件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本机构的案件管理制度,负责本机构案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等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案件管理部门或者属地派出机构则应当指导、督促案发机构做好案件处置,并主要承担以下五种职责:
一是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涉案业务调查,及时掌握案件调查和侦办情况,审核相关案件报告;二是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开展追责问责和问题整改;三是,开展案件调查,对金融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四是对案件是否属于自查发现作出结论;五是必要时向地方政府报告重大案件情况;六是视风险情况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对同类业务进行排查。
若案件所包含的业务涉及多家金融机构,按照《办法》,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穿透原则,依法对相关金融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关于问责追责,《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对存在案件责任的应当予以问责。
对于发生重大案件情形的,金融机构除对案发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外,还应当对其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相关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等进行责任认定,对存在案件责任的应当予以问责。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持续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接下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行业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
需要关注的是,《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除包括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型持牌金融机构外,对于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机构、保险公估人等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机构,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