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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刘佳 北京报道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下称“申万宏源”)与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粮信托”)营业信托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结果。
判决书显示,二审中,申万宏源没有提交新证据,故北京金融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于申万宏源的上诉,北京金融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底因何事由让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申万宏源与受托人中粮信托两次对簿公堂?事情要追溯到2016年底。
中粮信托两次判决均胜诉
2016年12月26日,中粮信托与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宋河酒业”)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和《动产抵押合同》,与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辅仁集团”)、朱文臣签署了《保证合同》等交易文件,约定中粮信托发起设立“中粮信托·长丰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信托计划”),募集2亿元资金向宋河酒业发放信托贷款,年利率8.25%,贷款期限为该期贷款发放日起第24个月届满日。
同时,信托计划由辅仁集团、朱文臣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宋河酒业提供动产抵押担保,抵押物为1230.81吨50度国字宋河九号散酒。
随后中粮信托与申万宏源签署了《中粮信托·长丰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在2017年1月19日支付认购资金1亿元。
自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自然季度末月的21日,中粮信托通过信托财产专户向申万宏源支付了当期的信托利益。
2019年1月18日到期后,宋河酒业发生违约。此后,中粮信托于2019年分三次向申万宏源支付了收益分配共计7515万元,仍有25%的信托本金没有偿还。
2019年1月31日,中粮信托发布涉案信托计划第三次临时公告,书面正式告知信托计划自动延期。
申万宏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信托合同;中粮信托返还信托资金2485万元;中粮信托按6.7385%/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赔偿申万宏源预期信托利息损失;中粮信托支付申万宏源20万元律师费。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的信托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申万宏源认为,中粮信托在产品推介、信托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方面多次严重违反约定,完全背离受托人信义义务,中粮信托的行为直接导致信托财产无法清收变现,信托计划一再延期,构成根本违约,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
在申万宏源提出的其中一条异议中认为中粮信托发放贷款时,没有对抵押物的质量和价值进行审慎核查,作为抵押物的宋河九号散装酒的检验方式不符合约定,系宋河酒业自行委托检验,不存在任何抽样过程或第三方监督,至今无法考证抵押物品质,也无法处置抵押物。
法院审理认为,中粮信托在对抵押物进行质量检验方面存在不当行为,但该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且抵押物一直由华安保全公司提供保全服务,并已投保财产保险。
在一审中判决中,法院表示,中粮信托在案涉信托计划的设立及存续期内已经适当履行了受托人义务。中粮信托贷款逾期并无过错;中粮信托在贷款逾期后积极回收款项、增加担保措施,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利益。虽然中粮信托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等情形,但不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情形,故申万宏源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后因申万宏源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遂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金融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同时考虑到案涉信托贷款本金的75%已经收回,对于剩余的款项,目前抵押物仍在另案执行程序中,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款项无法收回,所以,申万宏源主张中粮信托没有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情形的上诉意见,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万宏源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
中粮信托在回复《华夏时报》记者的采访中亦表示,本案一审二审已全部结案,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中粮信托履职尽责,不存在根本违约,驳回原告全部诉请,中粮信托获得全部胜诉。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营业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李永超律师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我国信托法第三条将信托分为民事、营业、公益信托3种模式,信托领域的法律纠纷主要集中在营业信托领域。
“申万宏源与中粮信托签署的信托合同属于营业信托中的集合资金信托,该类信托使得信托公司可以成为资金信托业务中的主导者,因而也成为银行、证券之外重要的融资渠道。” 李永超指出,该类信托模式以往大多能实现刚性兑付,但是随着 “资管新规”出台,行政监管部门逐渐引导信托业回归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本源,因而“破刚”现象屡有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申万宏源作为专业投资者,根据其投资经验,虽然中粮信托未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适应性测评,但并未影响申万宏源投资该信托计划的自主决定权,法院认为应由申万宏源自负投资风险。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中粮信托作为受托人,应当承担尽职调查、风险揭示和真实信息披露的义务,并应在信托合同有效成立后遵循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原则,承担诚实信用、有效管理的义务。
同时,申万宏源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相较于其他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具有投资资金量大、收集信息能力强、投资管理较为专业的特点,具备相当程度的审查合同、管控风险的专业能力,在其从事投资业务时,亦应开展相应风险调查评估程序,在全面了解投资项目及风向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因此,在判断中粮信托在《信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亦应当考量本案中申万宏源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具体情况,对双方当事人予以平等保护。
自2017年以来,信托业违约不断增加。与此同时,资管新规中也明确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金乐函数分析师廖鹤凯对《华夏时报》记者分析称,从信托计划设立的情况看,中粮信托做了充分的信息披露并及时履约履行了受托人义务,项目能追回3/4已属万幸。实际剩余最终能追回多少金额,很大程度上拗于司法程序的推进、抵押物的变现以及寄希望于风雨飘摇的辅仁集团后续可能的破产重组中,而这些都尚需年份,目前也无法确定实际可能的损失。“双方的合同主要部分已经履行,不存在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问题。”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徐琛皓律师对《华夏时报》记者进一步分析表示,由于信托机构作为信托关系中核心主体,无论是信托法还是金融机构的部门性的规范性文件,均要求信托机构在管理信托财产时必须履行诚信、审慎管理及适当性等义务要求。因而,在申万宏源与中粮信托的营业信托纠纷中,可以看到申万宏源是希望通过论证中粮信托在产品推介、信托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方面多次严重违反约定,严重违反受托人信义义务,申万宏源的信托财产损失与中粮信托违反受托人履行义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进而主张要求中粮信托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信托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产品,其本身就具有高风险的属性,为了保证委托人受益最大化的特点必须对信托机构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审慎管理行为进行客观判断,仅以事后财产的增值与贬值角度分析,否定受托人的行为,这是不合理,甚至会影响信托行业发展。” 徐琛皓认为。
徐琛皓称,“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法院裁判中即使认定中粮信托在抵押物质量检测方面存在不当行为,但是法院从合同文本解读、信托计划的设立及存续期间履约行为支持中粮信托已经尽到受托人义务,未支持申万宏源的相关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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