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分期业务作为信用卡业务最大的中间收入来源,其发展备受总分行的高度重视。但“费改息”后,分期业务对信用卡中收、信用卡中收对全行中收的贡献度将有明显下降,各分支行对分期付款业务发展关注度或将降低。同时,很多客户基本熟悉了消费分期业务的运作模式,并且习惯了银行在分期业务推广上以免除利息等为卖点的模式,“费改息”后,银行会对信用卡分期计费模式进行重新调整和适应,银行方面须做好对客户的引导和宣传。
长期以来,分行主要依托间客式汽车分期做大分期规模,并且对合作机构依赖性较强,特别是部分通过融资开展业务的合作机构,其资金链流转对新业务拓展的依赖度较高。“费改息”后,一旦分期业务规模和拓展速度下降,合作机构资金链或面临断裂风险,进而影响到存量风险客户的代偿能力,分期业务的单边劣变程度有可能进一步加大。
“费改息”实施前,各行可按照本行制定的中间业务收入管理办法等规章,对分期业务产生的利息予以减免,以此鼓励客户偿还本金,降低银行资金损失。“费改息”后,产生的利息则不能再予减免,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风险客户的还款压力,加大贷款重组难度,从而影响催收清收追收回款效果。
一方面,影响逾期贷款重组手续费收入核算,此前信用卡客户早期逾期后,若符合贷款真实、客户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条件的,银行可提供个性化还款服务,并收取分期手续费收入,今后这部分手续费需计入“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影响汽车及消费分期滚入不良后手续费核算,这两部分分期滚入不良后手续费及未偿还的本金按未入账垫款一次性滚入本金,手续费及罚息须计入“利息收入”。不良资产处置上,影响信用卡逾期透支违约金核算,目前部分银行采取信用卡贷款逾期后,在逾期180天以内,按应还最低还款额的5%按月收取违约金并计入中收的方式,今后这部分违约金须计入“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