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家族信托持股企业上市迎新契机
● 本报记者 王方圆
日前,证监会同意盛美股份在科创板IPO注册。值得注意的是,盛美股份的股权结构中,包括国内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的家族信托,这在A股上市公司中非常罕见。
家族信托现身
盛美股份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主营业务为从事半导体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半导体清洗设备、半导体电镀设备和先进封装湿法设备等。
值得注意的是,盛美股份的股权架构比较特殊。创始人及其儿女通过两个家族信托持有控股公司美国ACMR部分股权,通过控股公司美国ACMR间接控股盛美股份。两个家族信托共持有盛美股份1.65%的A类股和0.39%的B类股。
深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雷(化名)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在国外上市公司中,家族信托持股是常见的家族企业股权架构模式,但在A股上市公司中,采用家族信托持股的案例并不常见,“三类股东”问题一直是家族信托持股企业在A股上市的主要障碍。
所谓“三类股东”,即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因其作为企业股东均未能依照现行法律成为工商登记股东而得名。按照监管政策要求,“三类股东”的存在不利于满足现有政策法规下对于IPO企业的核查要求。这主要是由于信托计划中投资者人数较多,不利于满足企业“股权清晰”及200名股东人数的限制要求。
股份权属清晰为关注重点
业内人士介绍,当前现金类资产的传承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家资产多元化的需求,企业股权的传承乃至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传承正成为超高净值人群财富传承的重要诉求。股权家族信托能否成为境内企业IPO持股架构,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次盛美股份获批上市,对于家族信托而言是一个积极信号,说明非实际控制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家族信托间接少量持股已经被监管部门认可。
什么样的家族信托持股企业满足A股IPO条件?李雷表示,从已有案例来看,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实际控制人股份权属清晰依然是关注重点。在家族信托的权利安排不影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控制权稳定、进行完整披露的前提下,家族信托持股企业上市依然有较大的尝试空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燕表示,考虑IPO企业对股权及控制权稳定的需求,意向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可优先考虑不可撤销且存续期为无固定期限的家族信托,并在信托协议中,对受托人管理方式与责任、表决权的安排、争议或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详尽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