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萍)讯,近日,审计署官网发布2021年第5号公告:审计署移送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查处情况,揭露了一例震惊信托业的受贿案。因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时以财务顾问费名义索取巨额钱款,原一信托公司相关涉案人被追缴违法所得5.32亿元。
“业内较为震惊,主要在于该案所涉金额巨大。”一位信托公司内部人士对财联社记者如此感叹。据了解,有信托公司以上述案件为例对公司内部进行警示学习,借此引以为戒。
审计署披露的公告显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区域事业部原负责人陈刚涉嫌受贿问题。审计发现,2012年至2016年,陈刚涉嫌在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时以财务顾问费名义索取巨额钱款。2020年1月,审计署将此问题线索移送江苏省公安厅调查。2021年8月,陈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5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32亿元。
“‘向相关企业发放贷款时以财务顾问费名义索取巨额钱款’一般指的是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给相关企业发放信托贷款的过程中,除了签订信托贷款协议,还额外用自己操控的公司与贷款企业签订了额外的财务顾问协议,或者用其他的收取方式额外获得巨额钱款,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就变成了贷款成本+财务顾问费。”金乐函数信托分析师廖鹤凯表示,这透露出信托公司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相关非标业务内控机制较难全面防范业务漏洞,无法及时阻断内幕交易的可能。这也是监管持续压缩非标业务、严控非标乱象的原因之一。
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业分析师表示,私下额外向融资方收取费用的情况,在信托业内并非罕见,信托公司单方面内部审计和稽查也难以发现。财联社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信息发现,此前亦有相关原信托公司业务人员因以财务顾问费的方式收受数额巨大的回扣,且向他人索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构成受贿罪而被判刑的情况。
“对于信托公司内部而言,审计部会定期调查业务,审批这些环节人员及其亲属的经商行为。”一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表示,从近些年的相关案例来看,此类受贿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和处置,这也为信托从业人员敲响警钟,信托公司也要加强内部控制。
廖鹤凯称,后续,随着标准化业务的推进、非标业务的进一步缩减和房地产业务的规范发展,这类情况自然会得到有效控制。“当然吸取历史经验,建立更完善的内控制度,相关部门更深入地了解业务进展、及时获取市场情况,也是未来需要持续推进的方向。”
上一条:两种货币制度下的汇率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