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是为了二人生活进行的日常家庭支出便则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一般来说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有购买衣物、食品、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其他家庭消费种类,再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如果是持卡人自身用于挥霍的,比如说是用来赌博、购买奢侈品等,就很难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
由于信用卡的特殊性质,一方对配偶使用信用卡的情况毫不知情的也不在少数,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根据透支信用卡的账单详情来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