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征集综合业务平台甲醇商品互换业务撮合商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郑商函〔2021〕414号
各相关单位:
为保障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甲醇商品互换业务正常开展,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现征集该业务撮合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从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
二、申请条件
申请平台甲醇商品互换业务撮合商,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并登记,依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载明“电子商务”或“信息咨询”等业务,不得包含申请品种现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相关的业务;
(二)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均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净资产达到人民币400万元或郑商所另行公告的标准,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
(三)有固定且适应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四)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无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两年(成立时间不足的,自成立时间起至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七)承认并遵守郑商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愿意接受郑商所检查;
(八)郑商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上级机构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在境内外受监管的交易场所、清算所具有撮合经验的优先考虑。
三、申请材料
申请撮合商资格,原则上应当向郑商所书面提交以下材料:
(一)《综合业务平台撮合商申请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购买业务所需计算机设备、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证明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年度的财务报告(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骑缝公章);
(五)近两年(成立时间不足的,自成立时间起至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附件2);
(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信用报告;
(七)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八)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十)撮合业务负责人、授权在平台开展业务的撮合人员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个人履历;
(十一)撮合业务开展计划、关联企业名单;
(十二)郑商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如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上级机构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在境内外受监管的交易场所、清算所开展过相关撮合业务的,还应提供有关业绩说明。
上述材料中除第(七)和(九)外,其他材料均需加盖公司公章以书面形式提交。
四、征集流程
(一)材料报送
郑商所即日起接受申请,报送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书面提交的纸质材料为准,申请人应保证纸质材料的文字图片清晰可见,并依前文所列次序装订,封面页应注明“XX公司关于甲醇商品互换业务撮合商的申请材料”,扉页附上材料目录,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公章;
2.为便于郑商所预审与核对纸质材料,申请人应将装订成册的纸质材料扫描为电子版材料(PDF格式)后,发送至指定邮箱,邮件名应为“XX公司关于甲醇商品互换业务撮合商的申请材料”;
3.纸质材料快递寄出或电子材料经电子邮箱发送后,均需致电确认。
(二)材料评估
郑商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析评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参加评估。
(三)签订协议
郑商所依据分析评估的结果,择优确定撮合商,并与其签订《郑州商品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撮合商协议》,指导申请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开户手续。
五、其他
联系电话:0371-65612852,0371-65610612
电子邮箱:dingyi@czce.com.cn
邮寄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0号期货大厦
邮 编:450018
特此通知。
2.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1年8月18日
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