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辖内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加强风险管控和合规管理。
根据《通知》,规范对象金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机构”)是指通过输出技术或提供场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销、获客、风控、运营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在金融业务与技术输出方面同时布局的互联网企业; 主要依托互联网展业的民营银行、直销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银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利用新技术或依托互联网从事类金融业务、经纪类业务、中介服务及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数据或技术服务的企业等。合作类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表内外投资、客户和产品推介、信用卡、支付、数据信息和技术服务等方面。
北京银保监局要求,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要以依法合规为前提,不得突破商业银行经营范围,不得借助外部合作规避监管规定。坚持内控先行,预先制定覆盖全部业务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将对合作类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合理把控业务节奏,业务发展初期,以试点等方式循序渐进开展。
同时,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审慎制定准入标准,开展尽职调查,甄选信用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健全、核心技术成熟、系统安全稳定的机构开展合作。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提出五个“严禁”,切实加强商业银行合作机构管理。具体而言,《通知》强调,完善审批流程,合作机构准入应报总行审批,严禁未经授权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金融科技之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套取信贷资金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企业开展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开展合作。
据了解,《通知》还将线上贷款业务作为规范重点,针对当前行业中存在的乱象和问题,提出严格落实自主风控原则、加强信用风险管控、加强资金用途合规性审查等要求。《通知》明确,不得将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仅根据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直接作出授信决策,不得因引入保证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管控。
同时,《通知》鼓励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风险监测和预警力度,建立重点风险指标体系。还可探索运用远程视频、生物识别、数据风控等技术加强对外部欺诈、过度借贷、重复授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
在互联网保险方面,《通知》强调,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应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且不得进行不实陈述、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进行不当比较、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虚假宣传优惠活动等误导性描述。
同时,《通知》重点要求加强保险销售人员和费用管理,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等,以有效防范由于违规“返佣”、变相激励导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乱象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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