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是风险的代名词,缺乏监管导致存在监管真空,才使得野蛮生长的金控公司风险加速积累。
除了在源头严格市场准入,资本来源真实性等也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规范的重点。专家认为,确保金控公司能够得到严格监管,还必须配套推进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距《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已过去1月有余,市场静待《办法》正式出炉。
专家认为,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加强监管的同时,如何进一步保持创新与稳定的平衡、长期发展与防范短期风险的平衡,仍值得探讨。
金控公司风险何在
在《办法》出台之前,金融控股公司被认为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并持有多张金融牌照。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勋介绍,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升,经营模式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转型。在此过程中,一些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控股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是风险的代名词,缺乏监管导致存在监管真空,才使得野蛮生长的金控公司风险加速积累。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效监管体制尚未确立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野蛮生长将会加大金融体系风险。比如,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较之遭受重创的雷曼、贝尔斯登等单一的投资银行,汇丰、花旗等综合性金融集团尽管也遭受了不同程度损失,却表现出了相对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在缺乏约束的环境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虽快,但积累的风险却给整个金融体系埋下了隐患。
王勋表示,近年来,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扩张,一些高风险业务游离在监管之外,再加上风险隔离机制不健全,导致了金融风险不断积累和暴露。尤其是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诸多风险隐患,比如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存在四大风险: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持牌经营管住源头
这四大风险,正是此次《办法》出台后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王勋表示,《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强化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在市场准入、资本真实性、关联交易、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等方面监管,对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从市场准入来说,《办法》明确投资控股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应当向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这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持牌经营。设立之时需要满足一定的“门槛”,这是其未来能够稳健经营的前提条件,这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专门立法,明确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监管。
除了在源头严格市场准入,资本来源真实性等也是《办法》规范的重点。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层层控股、交叉持股金融机构,以负债资金出资,推升整体杠杆率,操控壳公司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整个集团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
因此,新规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监管强调真实性,要求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应当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等。
王勋认为,在统一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办法》也体现了保持监管政策的弹性和灵活度,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良性发展预留了空间和过渡期。
“初步来看,办法还是比较好地平衡了稳定与发展的目的,总体上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蚂蚁金服集团副总裁梁世栋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蚂蚁金服已经设立独立团队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办法的相关要求,并积极参与征求意见。
王勋还表示,金融控股公司较快发展,不仅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也有助于金融企业通过协同效应,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提升我国金融行业国际竞争力。当前,我国金融科技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在对金控公司加强监管的同时,如何保持创新与稳定之间的平衡,做到既管控短期风险,又着眼长远、不以金融效率和竞争力损失为代价,仍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在监管边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风险、关联交易等监管指标的认定上,还应充分考虑金控公司的具体情况。
监管改革配套推进
专家认为,确保金控公司能够得到严格监管,还必须配套推进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在《办法》推出之前,由金融机构发起的金控公司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由集团层面进行监管。然而,其他类型的金控公司,由监管机构按分业监管原则对持牌子公司监管,而在集团层面缺乏统一监管主体,难以发现风险在集团内部的转移、扩大以及向外传染。
在分业监管模式下,我国不同行业以及同一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监管标准存在差异。少数金控公司特别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控公司,其子公司涉及实体企业以及多个金融行业,为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会利用当前监管模式下的监管空白或者不同子公司的监管规则差异进行套利,最终导致资产和风险向监管最为宽松的领域或地区转移。
王勋认为,《办法》明确了金控公司监管主体,填补了监管空白。《办法》明确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监管。
同时,统一了监管标准,并强调持续、穿透式监管,对于防控少数金控公司监管套利具有积极作用。
连平认为,规范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促进和配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随着银行与证券、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融合发展、交叉合作、协同服务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社会各界对改革监管体制、加强监管协调、构建统一监管框架的呼声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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