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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金信托风险管理的初步设想
近年来,保险金信托业务在我国迅速发展,为委托客户的家庭财产规划提供了更丰富的选择,随着业务范围快速扩大,为了充分保障信托财产安全和信托当事人的权益,对保险金信托在设立环节和管理运行中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的风险因素及其应对措施也受到更多重视,本文对此进行初步探讨。
设立环节中的相关风险因素及其应对建议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目的、存续周期、信托财产类型、财产交付确认等方面都有别于传统信托项目,因此,在其设立过程中应充分注意风险管理,受托人更应当做到全面勤勉尽职,对各个基本环节中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予以关注并实施有效应对措施,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尽职调查
保险金信托的尽职调查环节应当充分履行勤勉职责。受托人应在确认信托方案前进行充分的客户沟通和背景调查,做好客户身份审查和反洗钱调查等相关工作,对相应的资料核实确认,做到尽职调查审慎完善,防范因尽职调查不充分或不完善而产生的项目风险,保障保险金信托的设立安全。
(二)风险分析
保险金信托的风险分析环节应当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受托人应检查并确认委托人信托目的的合法性以及信托财产的真实性,合理规划和安排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事宜,全面分析保险金信托在整个项目周期中的风险因素,并对可能产生的相关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三)项目审批
保险金信托的项目审批环节应当按照规范流程执行。受托人应建立并完善保险金信托项目上会审批制度及合同审查制度。项目审批流程要做到清晰规范,保障项目审查的全面完善;合同审查过程应有合理的审查复核机制,保障信托文件的合法合规。
(四)成立生效
保险金信托的成立生效环节应当严格注意风险控制。一是签约环节,受托人在签约手续过程中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向委托人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对签约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保签约过程的真实合法;二是在信托财产交付环节,应及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配合办理保险受益人的变更和信托财产的交付手续,并对相关资料进行确认,核实审查相关信托财产交付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完成信托财产的安全交付后办理信托的成立手续,以充分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运行中的相关风险因素及其应对建议
保险金信托的存续期限长,为了实现对信托财产的长期管理、运用、处置和有序分配,保障受益人利益,对项目管理运行中的安全稳定要求也较高。因此,受托人应当做到受托管理充分尽职,同时在信托文件中对保险金信托管理运行期间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全面揭示,并在保险金信托的运行管理中特别注意可能产生风险的相关因素,具体涉及以下几个典型环节:
(一)运营维护
保险金信托对长期稳定的运营维护提出了较高要求。由于信托存续期限长,对相关资料等文件的管理要求较高,对信息的存储、处理及保护的要求也较高,信托长期存续中可能暴露的市场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也较高,因此需要受托人特别注意信托存续期间的管理运行安排,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执行运营维护工作,建立全面完善的运营维护机制,提供高效的系统支持,并对长期管理做出有效规划。
(二)保险理赔
保险金信托存续期间涉及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具有其特殊的风险管理要求。首先,应明确保险理赔前的各方职责,做好相应的事务管理工作,保障信息传递通畅和及时,确保可以根据信托文件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保险理赔事项;其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并给付保险金至信托账户,受托人配合做好各类文件提交及资料核实等工作,保障理赔事宜的安全性和实效性;最后,还应当关注保险理赔后的管理工作,确认理赔资金到账后,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妥善管理、运用和处分保险金。
(三)投资及流动性安排
保险金信托的投资及流动性安排需均衡考虑,提供相对稳健的投资选择和一定的流动性安排。投资环节应按照约定程序进行,并对投资标的的发行人、管理人及相关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提示,确保投资环节的安全性;此外,还应当提供适当的流动性安排并解释相关风险,按照信托文件要求执行,保障信托受益人的相关利益。
(四)信托变更事项
保险金信托的信托变更事项涉及到保险和信托两个方面,应全面考虑可能产生风险的因素。在保险金信托的变更事项中关注变更事项对保险金信托的影响、以及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在其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职责十分重要。对保单变化相关的保险受益人变更、保单价值变化、追加信托财产等事宜,需要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清晰,控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价值发生变化或者影响信托存续而产生的相关风险;对信托发生变更相关的信托当事人变更、信托财产追加等事宜,应当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对变更事项充分做好过程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确认工作。
(五)信托利益分配
保险金信托应对信托利益分配的有序进行提供保障。一般而言,保险金信托的信托利益分配在信托成立之后几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才会发生,因此要与委托人沟通做好分配计划,在信托利益分配环节按照信托文件约定进行文件、资料及凭证的形式审核、表面一致性审查等工作,并做好剩余信托财产归属权利人的确定及剩余信托财产的分配的安排工作,在信托文件中明确流程安排和相应的风险揭示,对信托利益分配时的安全有效性提供保障。
(六)信息管理及披露
保险金信托的信息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需要保证时效性和安全性。一是信息管理方面,保险理赔事宜关系到信托资金的到账安排,而理赔和保险金的给付工作应由保险公司完成,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前后的信息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受托人应保持与委托人的有效联系,跟踪关注保险公司经营情况,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提供理赔相关材料,应做好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更新维护工作,并根据信托文件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保险理赔等事项;二是信息披露方面,受托人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对各相关方进行信息更新和跟踪管理,并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做好保密工作,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信息披露不及时或保密义务未落实而产生的风险。
执笔人:殷晓薇